当事人:
名称: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514127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1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了你
单位2022年度代理的城维计划—市政路桥检测及监测专项一市本级跨高等级航道桥梁水下桩基检测及生物岛-大学城
隧道不均匀沉降专项结构检测(项目编号:440101-2022-05593,以下简称桥梁水下桩基检测及不均匀沉降检测
)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上述采购项目存在设置与企业规模、经营年限有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桥梁水下桩基检测及不均匀沉降检测商务评审表科研能力(一)中设置供应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
得2分。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条件涉及企业规模、经营年限,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
席令〔2002〕第68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3〕
58 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
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
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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